据羊城晚报,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4 月 1 日对艾芬诉段某民名誉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段某民通过微博发布不实言论侵害原告艾芬名誉权,判令其删除侵权内容、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部分经济损失。
羊城晚报截图
判决书显示,艾芬诉称,自 2021 年起,段某民持续使用新浪微博账号「光明小同学(防 AI 办公室主任)」发布多条不实言论,包括称艾芬「伪造照片构陷同行」「收受药品回扣」「医生当医闹」等,相关言论被转发后对艾芬的社会评价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艾芬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公证费等共计 51500 元。被告段某民辩称,其言论系对艾芬行为的「客观评价与监督」,未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被告段某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删除其发布的与原告艾芬有关的内容,并停止继续发布有关内容;在微博个人主页上向原告艾芬赔礼道歉,持续时间不少于 30 日,其内容须经该院审查后发布;向原告艾芬赔偿精神损失费、公证费等共计 5000 元。
4 月 3 日下午,爱尔眼科公关部工作人员回复羊城晚报记者表示,段某民的行为,是爱尔眼科员工个人自发的行为。
信息来源:羊城晚报|监制:z_popeye
编辑:ifhealth 来源:丁香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