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云也
第十批国采的现场报价,今日如期在上海举行。
《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4-2)》(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第十批国采文件」)中的一大变化,在不少人看来尤为显眼 [1]:
B 证企业(委托生产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数量影响最后入围企业数量;剔除价格 50% 降幅的保护机制;增加 1.8 倍熔断复活机制……
在不少业内人士口中,有一类企业,要「完蛋了」。
重要变化,这批药企要凉?
第十批国采,有三大重要变化倍受行业关注。
首先就是对所有企业都有影响的报价新规:取消 50% 价格降幅的保护机制,增加 1.8 倍熔断复活机制。
在近年来国采中,均有 50% 价格降幅的保护机制。「取消 50% 价格降幅的保护机制」可谓是核心机制的调整,影响最高有效申报价的确认。
在此前规定下,意味着企业在申报药品价格时,即使与最低报价之间的差距大,该企业只要降幅超过 50% 仍有机会中选。这一规定的设置原是为了让更多企业能够中选,避免恶性价格战。
规则变化后,拟中选企业将不再有一条固定的「最高有效申报价」的明线,而是以同场竞争对手中最低价的 1.8 倍划线,更关注「比价」。有药企工作人员对此表示,在新规下报价逻辑势必需要调整,不确定性更多。
图源:资料 1
而接下来的两条,都对一类企业——B 证企业,更有针对性。
药企 A、B、C、D 证是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同类型,代表不同的业务类型和适用范围:A 代表自行生产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B 代表委托生产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C 代表接受委托的药品生产企业、D 代表原料药生产企业。
换言之,A 证就是我们一般认为的可以自己一条龙生产药品的企业,C 证是接受委托生产特定品种药品的企业,而 B 证适用于自身不直接从事药品生产,但拥有药品上市许可的持有人,它们通过与药品生产企业签订协议,委托其进行药品生产。
图源:根据法规自行整理
那么 B 证企业又怎么就感觉到被「针对」了?
首先,「在多种情形下,申报同品种的不同企业视同一个名额。」
申报同品种的不同企业,存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或直接控股/间接控股超过 50%、申报同品种的不同企业委托同一家生产企业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该品种有效注册批件转让等情形视同一个名额。
因此,不同 B 证委托同一家 C 证企业生产的同一种药,只有一种入围,其他无效。
图源:资料 1
而当存在实际申报企业数排除上述情形后,仍然大于 3 家及以上委托生产(含国内外企业),即 B 证企业的情况,则最多入围企业数再减 1 家。
图源:资料 1
为何这些变化会让业内惊呼 B 证「完蛋了」?
过评表单里,几乎每个品种都有 B 证公司在列,甚至有品种 9 家 B 证企业过评。也就是说,在规则变化之后,对于 B 证企业而言,入围名额缩水不少。
而且除了直接接受 CRO 委托的 B 证公司,自持 B 证的 CRO 同样受到影响。(CRO:Contract Research Organization,委托研究组织/临床研究组织,指接受药厂或生技公司委托进行研究服务的机构,提供新药开发时所需的非临床与临床试验、数据分析、法规咨询等专业服务)
B 证申报的多,入围数会因此变少,即便相比之前流传的有 B 证就减中选数要温和,压力也还是增大了。
目前最终结果尚未公布,从流出的拟中选结果看,B 证企业绝不至于无路可走,但趋势也确有显现。例如地高辛注射液委托同家企业生产的均未出现在流出目录中;多巴酚丁胺注射液 6 家委托同家企业生产的,也仅有 1 家出现在流出目录,22 进 8 的流出名单最终仅出现 1 家 B 证企业(目前为流出目录,以最终官方公告为准)。
开标前竞争格局 根据 Insight 数据库整理,更多流出拟中选结果整理参见文末
B 证药企自己不能生产药品,进集采价格本就不占先机,如果没进集采谋求商业化市场,或是寻求转让,也有新难题等着它们。
何「罪」至此?路在何方?
国采相关规则变化流出之时,B 证企业将会迎来的尴尬,就已经引发行业热烈讨论。
从自身生存角度,那 B 证企业们肯定是自觉堕入「寒冬」。
国采新规则无论入会会让 B 证企业面临烈度更大的竞争,中标更加不确定。这就意味着企业前期投入风险会大大增加。仅从短期来看,B 证企业肯定在选择项目方面不得不慎之又慎,以保命为要。
11 月 5 日,国家药监局正式发文,几个变化同样让 B 证企业骤感变天:新批文审批期间不得转让,上市三年内不得转让;对于临床价值低、同质化严重的药品,原则上不能委托生产 [2]。
图源:国家药监局
无论是医保局的国采规则,还是药监局的委托生产管理,一系列政策和规则的变化,都殊途同归于一个导向——收紧对 MAH 制度的管理。
MAH(Marketing Authorization Holder)制度,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是指拥有药品技术的药品研发机构、科研人员、药品生产企业等主体,通过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并获得药品上市许可批件,对药品质量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内承担主要责任的制度。
该制度允许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生产药品或委托其他生产企业生产,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许可持有人可以是同一主体,也可以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主体。
这项制度来自欧美国家,2015 年首次提出在我国开展试点。2019 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颁布实施,MAH 制度正式在全国推广。
这一制度的核心,上市许可与生产企业可以「分家」。
这么一来,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就可以成为上市许可持有人,理论上制药中最重要的环节——创新,就有了更大的动力,同时委托生产某种程度上也能实现各自分工、越干越专业。
图源:根据法规自行整理
MAH 制度从试行及实施约 7 年时间,最初国家的推动和支持是为了鼓励医药创新,但实际运行下来,却没有收到预期的成效。
截至今年 6 月底,全国 B 证企业已达 1246 家,3 年增加了 1000 多家;但截至 2023 年底,包括研发型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及仿制药企业等,近 40% 还未取得批件(产品未获批文,企业可先申请 B 证,再向国家药监局申请药品注册)[3]。
一方面,许多企业都醉翁之意不在酒,打着创新招牌,最终长成了徒有空壳的批文平台。当集采规则做出调整,仿制药批文价值再削弱,卖批文的路子走不顺了,就倒逼 B 证企业拿出好的产品。
另一方面,质量管理「先天不足」。虽然 MAH 制度明确了药品全生命周期的首要责任人,要求上市许可持有人建立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专门人员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全责。
但到了实际管理中,追责还是抹不平管理的漏洞。B 证企业,尤其研发型公司普遍以科研人员为主,质控人员少,加之持证和生产不是一家公司,给管理带来了先天劣势,无法长期保证国采中选产品质量。
有人说,B 证尽头是 A 证;有人说,只要做的是真创新,B 证也能活。总之,这些业内普遍认同的问题,最终形成了规则收紧的合力。
从这个角度来看,这些规则变化,又不失为一种「对症下药」。
策划:云也 | 监制:islay
题图来源:央视网
参考资料:
[1]https://www.smpaa.cn/gjsdcg/2024/11/22/15177.shtml
[2]https://www.nmpa.gov.cn/xxgk/zhqyj/zhqyjyp/20241105155114179.html
[3]http://www.yyjjb.com.cn/yyjjb/202407/202407101021222122_19326.shtml
编辑:ifhealth 来源:丁香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