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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来越多的U商可能会定非法经营罪


越来越多的U商可能会定非法经营罪

  2024-03-13 07:38:47     简体|繁體
http://refenxiang.com/1053272.html

数字货币网报道:

引言:

U商的日子,越来越不好过了。

继12月16日广东高院发布典型案例,U商被判处非法经营罪(律师解读请戳→《非法经营罪,居然成为币圈U商涉刑高发罪名?》)之后,就在昨天的圣诞节平安夜,央视新闻又报道了一个重磅新闻,山东青岛破获特大地下钱庄案关键作案人员,就是买卖虚拟货币的承兑商,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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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牵一发而动全身

2023年12月24日,据多家官媒报道,青岛市公安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联合破获了一起地下钱庄案,涉案金额高达158亿元。抓获的74名嫌疑人遍布全国17个省市。

虽然本案中多名虚拟货币承兑商/U商被抓获,但最初案发并非是因U商。

 据报道:

“这1000多个账户的流水每天超过300万元,总交易金额高达20多亿元。这些资金存在全天候、高频次操作,快进快出等特征。

这些账户都是通过网银或者手机银行操作,操作地址在境外,但这些账户的开户人都没有出过境。”

 民警通过调查,发现金某涉嫌利用其控制的银行账户提供非法换汇服务,涉嫌非法经营犯罪。

那么,金某涉嫌地下钱庄交易,为什么牵扯到了U商呢?

 据报道:

“我们综合运用多种分析工具进行数据比对,发现金某有大量资金集中转移到李某个人控制的多个银行账户内。而且这些资金只进不出;

李某是一家县级城市纺织企业的普通员工,但她名下关联和掌控的第三方银行卡的资金流水却高达50多亿元,明显与其身份不符;

为此围绕她的交易对手展开审查,发现李某的另外一个身份其实是一名专门从事非法买卖虚拟货币的承兑商,李某通过境外某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帮助金某把大量资金兑换成泰达币等虚拟货币。”

李某等U商所从事的交易是“搬砖套利”,即:通过法币与虚拟币之间的低买高卖赚取差价收益。在该案当中,因警方对地下钱庄的侦查工作,顺藤摸瓜,抓获了包括李某在内的多名U商。

 据报道:

“我们收了人民币,在李某那里买了泰达币,然后用泰达币买了各种虚拟币,然后把虚拟币搬到外国的交易所平台,在交易所炒币后,赚取炒币差价后,然后再卖掉变成当地货币给客户;

好多人做这种换汇,我给‘客人’换汇,赚取汇率差,利润是在千分之三到五。”

02

邵律师评析

广东高院和这次青岛警方发布的两则案例,还是有一些共性存在的。

广东省大埔法院判决U商因买卖虚拟货币犯非法经营罪,广东高院在发布这则案例时,对于案情的描述也十分简单,并没有告诉大家,买卖虚拟货币,在何种情形下,会触犯刑法当中的非法经营罪?且其文章标题取名《这种差价,不能赚!》,这说明,无论是内容还是标题,法院对于买卖虚拟货币的行为,已经给出了否定、消极的态度:买卖虚拟货币,赚取差价获利的模式,不允许!另外,大埔法院的案例中虽然没有提到该案是否有外汇局的参与办理,但主审法官已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变相买卖外汇”。

(这也可能是巧合)就在短短8天后,各大官媒发布消息,青岛警方破获虚拟货币承兑商参与的地下钱庄案,再次提到U商在他人从事地下钱庄活动中起到了帮助换汇作用。并且该案是公安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执法。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表示:“地下钱庄从客户那里收取人民币后,就去购买虚拟货币,再通过境外交易平台将虚拟货币卖出去,就可以获得他们所需要的外币资金,这样就实现了人民币和外币的转换,构成了非法买卖外汇的违法行为。”

 所以结合这两个案例,邵律师做一个大胆的预测:

1、此后涉虚拟货币承兑相关的案件,越来越多的是国家外汇管理局与公安机关联动执法。

越来越多的人将虚拟货币作为跨境支付的工具,与此同时,由于虚拟币的支付的高效性、匿名性等特征,虚拟币也越来越广泛的成为了网络灰黑产的支付工具。

尤其是网赌、电诈等犯罪分子,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已早早的将大本营转移到了缅北等国外地区,利用“地下钱庄”进行洗钱,以及将虚拟币兑换成外汇,也成了此类群体的刚需。那么,OTC商家以及场内U商能接到的大金额的、批量的订单,也必然是以此类为主(普通炒币的哪有如此高频的兑换需求)。人民币→虚拟币→外币,人民币被U商们在交易所中的买入卖出进行流转,终端兑换为外币,在这客观上确实对我国的外汇管理秩序产生了冲击与挑战。外汇局不出手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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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涉及到外汇局的参与,U商的虚拟货币交易行为被定性为“非法买卖外汇”,从而被判处非法经营罪将成为常见案例

目前的司法实践当中,U商通过虚拟币交易赚差价的行为能不能定性为非法经营罪,还是有很大争议的,有不少全国各地的警官朋友加到本人的微信与本人做探讨。存在争议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买卖虚拟货币赚差价的行为,是否是非法经营罪当中的“经营行为”?“买卖行为”一定等于“经营行为”吗?刑法当中并未对什么是“经营行为”做出定义,如果U商有自己的本职工作,仅是短暂性的,低频率的(但买入卖出数额和获利额极高)买卖虚拟货币,是否属于“经营行为”呢?

其次,根据我国政策,虚拟货币被定性为“虚拟商品”,所以有观点认为虚拟货币不符合《外汇管理条例》中“外币”的概念,不能认定为外汇,也就不存在非法买卖外汇。

最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根据下述规定,私自买卖外汇的行为和非法介绍买卖外汇的行为不属于刑法上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以及非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额未达到法律规定标准的,也不应立案追诉。但实践中,如果A行为无法定罪,那么以B行为入罪,也有可能存在(基于实践中的复杂情况,以及嫌疑人在被讯问时,因内心被恐惧所支配,未必会陈述全部完整事实,司法机关未必能够清晰区分行为人实际所从事的是倒买倒卖、变相买卖、私自买卖、还是非法介绍买卖行为,但这决定了行为人是行政处罚还是刑事犯罪,相关概念区分详见《数字货币OTC场外交易,是犯罪吗?》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22)》

第七十一条(三)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予以立案追诉。

但如果司法实务当中能够看到越来越多的U商被定非法经营罪,那么基于理论基础的辩解将会显得苍白无力。

 3、越来越多的U商会因牵扯到地下钱庄而涉案。

地下钱庄类违法犯罪活动一直是国家打击的重点,虚拟货币作为境内外资金的流转具备天然的优势。例如,2019年甘肃特大地下钱庄案,2021年开展的打击地下钱庄犯罪“歼击21”专项行动,2023年公安经侦系统“夏季行动”打击地下钱庄“十大战役”等等。

邵律师在此前的文章当中也多次讲过,U商无法穿透交易本身,看到交易链条背后的故事。即使U商不明知自己经手的资金或虚拟货币是不是地下钱庄流转而来,但因侦查机关在打击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时追踪虚拟币/资金流向,必然会查到“工具人”U商。即使没有被定非法经营罪,刑法当中总有一项罪名可以定,包括但不限于帮信罪、掩隐罪、开设赌场罪的共犯等等。

 写在最后

买U卖U并不违法,这行只能挣点“搬砖”的辛苦钱,如果订单量大且长期稳定,U商说自己主观不明知对手方涉及地下钱庄,可能也很难令承办人员信服。



编辑:web3528btc 来源:加密钱包代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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