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新疆某三甲医院发生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丁香园版主 @医者超哥 在社区对内容进行了分享。
这起医疗事故,法院一审判决医院承担 49% 的赔偿责任,患者家属及医院都再次提起诉讼,家属认为医院应该负全责,医院则认为法院判重了,到底怎么回事?一起来看看。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一、事件经过
患者李某丙 2017 年 2 月 3 日在北京某医院神经外科住院治疗「脑动静脉畸形」行「脑动静脉造影+动静脉畸形栓塞术」后,术后康复后患者出现左侧活动不能,头晕、言语不清、口角歪斜、饮水呛咳等情况。
2017 年 11 月 6 日因「左侧肢体活动不利 9 月余」入住新疆某三甲医院康复科,入院诊断为:(1)右侧基底节脑梗死、左侧肢体偏瘫、偏身型肌张力障碍;(2)大脑血管静脉畸形。
2017 年 11 月 10 日,患者出现左侧肢体无力,不能翻身,医院进行了核磁共振检查,结果显示脑梗死。
2017 年 11 月 11 日急诊行手术。
2017 年 11 月 12 日 03:25 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呼吸、循环衰竭。
针对患者的死亡,家属和医院产生了争议。
家属认为,康复科、放射科在核磁共振结果明显提示病人脑出血的情况下出现了严重的误诊误治,康复科给病人使用脑出血禁忌药依诺肝素,口服阿司匹林肠溶片和氯吡格雷。这三种抗凝剂的使用说明上明确指出,脑出血患者,有脑出血既往史,脑血管畸形患者禁用。是依诺肝素的作用引起了患者的再次大出血,形成脑疝,最终死亡。
医院则表示,我院诊断明确,诊疗过程无违法违规行为:
1. 患者于 2017 年 11 月 10 日晨出现症状后,再次完善头颅 CT 提示右侧额顶梗塞后出血,立即将患者转入重症医学一科,之后手术治疗,转入后向患者家属详细交代病情及相关手术并发症,患者家属拒绝手术并签字;患者病情逐渐加重,我科反复交代病情后,患者家属同意手术,于 2017 年 11 月 10 日急诊在全麻下行「右额颗开颅脑内血肿清除术+人工硬脑膜修补术+去骨瓣减压术」,术后转入我院重症医学二科继续给予积极抢救治疗,患者于 2017 年 11 月 12 日 03:25 抢救无效死亡。
2.患者后期诊断明确,诊断为:(1)右侧额颞顶大面积脑出血并破入脑室;(2)蛛网膜下腔出血;(3)右侧额颞顶大面积脑梗死;(4)脑疝。诊断依据:我院某路院区头颅 MRI 提示右侧额顶亚急性脑梗死,移动 CT 提示:右侧额颜顶大面积脑出血并破入脑室、蛛网膜下腔出血;(5)术前查体提示患者昏迷,双孔散大,光反射消失,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
3.患者入我院时病情危重,我院态度明确,建议急诊手术治疗,反复多次向患者家属详细交代病情,患者家属拒绝手术并签字。故我院继续给予积极保守抢救治疗。患者双孔散大时再次交代病情,患者父亲强烈要求手术,此时已脑疝晚期。预后极差,患者家属对此情况充分了解并知情,在家属同意手术后立即行急诊手术治疗。患者生前曾患有脑动静脉畸形的自身疾病,并给予过脑动脉畸形栓塞术,此病极易出现出血,梗死等并发症。因出血性梗死该病发急,致残率和致死率较高,患者自身疾病存在并发症发作风险较高,患者死亡与我院治疗无直接因果关系。
二、审判结果
最终,经过乌鲁木齐某医学会、新疆某医学会对新疆某医院诊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确定本案所涉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过错参与度拟为 35% 左右。
一审法院认为,患者李某丙自身既往存在「脑动脉畸形」,曾行大脑血管动静脉畸形栓塞术,入院时左侧肢体偏瘫等情形,上述疾病属于高危基础疾病。
同时在诊疗过程中,医方使用抗凝药物之前对患者评估不足且未经神经内科会诊,也未告知患者及家属抗凝药物的不良反应,降低了患者抢救的成功率。据此新疆某医院诊疗行为对于患者李某丙死亡结果具有过错。
综合以上,认定新疆某医院承担 49% 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 439,887.10 元,其中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
双方对此审判结果再次提起诉讼,最终二审驳回戴某、李某甲、李某乙、朱某及新疆某医院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看完这个案例,有站友提议:医院应该配备专业的律师,协助完成交代病情和签字的工作。
站友 @t***w 还提出了自己的疑问:未告知抗凝药不良反应。那是不是用生理盐水也要告知并签字?
站友@q***r 分享了自己在考法律职业资格证过程中学到的东西,站友们纷纷表示学到了:
楼主也在评论区分享了关于说明、告知义务的相关规定,介绍了「哪些诊断、治疗活动是明确规定应当向患者做必要解释的」。
编辑:ifhealth 来源:丁香园